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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

2002-9-23 11:9 中国注册会计师·钟法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涉诉的民事赔偿集中在验资报告,而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审计、评估报告都具有很强的时限性。这类诉讼目前适用《民法通则》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这加重了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定发展。为此,我们对国内外法律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诉讼时效期间的建议。该研究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讨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因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具有强制性和可延展性。目前,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但对如何确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有的学者主张直接采用一般时效的规定,不适用最长期间的规定;也有人主张采用特别时效制度,单独规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我们认为,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以及国内外关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应当采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两年的时效规定被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该条已被《产品质量法》新的规定所修改);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处20年的规定,一般被认为是最长时效期间。“特殊情况”是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规定的“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

    我国的一些法律和法规根据民法通则第141条的原则,分别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如:

    1.《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的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5.《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三、国外有关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证券市场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诉讼时效的规定

    1.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节“误导性陈述的责任规定”第(3)规定,“除非在发现构成诉讼之事由后一年内或在该类起诉事由发生后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不得主张诉讼以让对方承担本节规定的责任。”第20A节“因内幕交易而对同期交易者的责任”第(2)规定,“依上节所施加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在交易中所获利润或避免的损失;任何诉讼必须在5年内提起,自最后一次侵权交易之日起计算”。

    2.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条规定,“自请求人知道申请书或计划书的虚假情况,或给予相当的注意能够了解到情况开始,在1年内未实行该要求权,则该权消灭。与该有价证券募集或销售有关的申报,自其生效之时或该计划书交付书交付之时,5年内未实行该请求权的,该请求权同样消灭”。

    3.韩国《证券交易法》第16条规定,“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以下两个时效内有效,即申诉人在发现此受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这项权利,或申诉人在注册报告书生效之后的3年内行使申诉的权利”。

    (二)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美国《统一会计师法案》第21节“限制条件的统一规定”第(c)规定,“按本节规定,有关的指控必须开始或早于下列时间:(1)从发现有关本应受到指控而受到忽略或忽视的行为。或本应发现有关被忽略或忽视的应受指控行为到现在不超过1年。(2)完成受指控的服务后的3年时间;或(3)就财务报表或其它信息第一次出具报告之后的3年时间。”

  香港法例第347章“时效条例”规定:基于简单合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计满6年后,不得提出。

    四、我国注册会计师应规定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我们认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应当规定特别时效,即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予保护。具体理由有两个:

    1.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性服务,其业务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比如验资针对某一时点,审计针对一个会计年度,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基准日后一年。如果适用最长时效期限不利于督促受害人及时行使权利,也会加重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且即便追溯也会取证困难,因为目前审计准则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和档案的保存一般为10年。

    2.合理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讼期间太短不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在《民法通则》一般时效期间2年的基础上,规定最长时效期间为5年。这样既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胜诉权,同时又合理地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性。